一、
羁押和逮捕主要有什么不同
羁押和逮捕主要的不同有以下几点:
1.性质不同;逮捕是一种强制措施,而羁押只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状态,不是一种独立的强制措施,是刑事拘留和逮捕的附带性后果。
2.实施主体不同;逮捕由公安机关执行(必要时检察院可以协助执行);羁押可由人民法院、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。
3.产生原因不同;逮捕是公安机关、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,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实施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,逃避侦查、起诉、审判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;羁押基本上是一种逮捕、拘留决定以后的,依附于拘留、逮捕的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当然状态。
《刑事诉讼法》第九十三条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,必须出示逮捕证。
逮捕后,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。除无法通知的以外,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,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。
二、
拘留与逮捕的区别是什么
拘留与逮捕的区别是;
1.适用条件不同:拘留的条件是: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;有法定的某种紧急情形。逮捕的条件是: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;可能判处徒刑以上的刑罚;采取、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,而有逮捕必要的。
2.主体机关不同:一般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决定和执行。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,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的,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,由公安机关执行。
3.羁押的期限不同:拘留的羁押期限,通常为14日,最多为37日;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为2个月,遇到特殊情形的,可以延长。
三、
逮捕应当符合什么条件
逮捕应当符合的条件是:
1.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;
2.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;
3.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有的已查证属实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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